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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前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红利快来看新税法过渡期热点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8-11-12

       今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间,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为此,记者邀请税务机关第一时间为大家答疑解惑,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本次税改的红利。
       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据介绍,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按月度换算的新税率表(见表一);

表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见表二):

表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从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据介绍,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含)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代扣税款后,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例: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
  李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杨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冯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计算方法为:
  在申报第四季度所得时,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要求,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做好过渡期及后续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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