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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8年8月31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9-03

[中国人大网]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独家文字出口,现场图文直播。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71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会议以171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7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有关这三部法律的提问。这七位嘉宾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先生,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女士,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女士,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先生,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先生。其中与电子商务法有关的问题,请尹中卿同志和杨合庆主任回答,与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的问题,请张桂龙主任回答,与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的问题,请程丽华副部长、刘丽坚总审计师、王建凡司长、邓勇司长、杨合庆主任共同回答。下面请大家提问。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有关个税法草案修正的问题提问。第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一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后,我们可以看到二审稿中有关5000元的起征点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修改,想请问一下这主要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第二个问题,在草案二审稿中新增了关于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20%费用的标准,同样想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程丽华]

  谢谢央视这位记者的提问。这次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是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社会关注度很高。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这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在税法审议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增加了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样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明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此次改革的减税效果,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以先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现有的扣除项目,还可以扣除此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考虑我们此前的现有的扣除项目和这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考虑一项,即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计算的公式,其实在座的记者可能都有所了解,即15000元的收入,扣除起征点3500块钱,之后乘以适用的税率,适用的税率是25%,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块钱,最后他应交税1870块钱。这是现行税法算出来。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只需要交税790块钱,计算公式是月收入15000块钱扣除这次提高起征点5000块钱,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他的速算扣除数,即210块钱,最后是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的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需要说明的是,5000元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几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就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5年,由每月的800块钱提高到了每月的1600块钱,第二次调整是2007年,由每月的1600块钱提高到每月2000块钱。第三次调整是在2011年,由每月的2000块钱,提高到每月的3500块钱,这次修法就是由每月的3500块钱提高到了每月5000块钱。这是央视记者提的第一个问题。我下面回答你提的第二个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照原收入额打了个八折以后计算纳税。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再减按70%计算的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我们有100元的稿酬收入,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这样就大幅度地降低了税负。

  [光明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也是关于个税法的,想提问刘丽坚总审计师。刚刚通过的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提出今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目前只有30天了,时间这么紧,请问如何确保这项措施按时落实?

  [刘丽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指明了方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把对人民的承诺实实在在落了地。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这将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从现在到10月1日,时间只差30天了,确实时间很紧,税务机关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二是抓紧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三是抓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尤其是重点培训我们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四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到位,征管到位。借此机会,我还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谢谢大家。

  [新华社记者]

  请问尹中卿主任,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突出的重点、特点和亮点,电子商务法立法能否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谢谢。

  [尹中卿]

  谢谢提问。刚刚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文本是七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我个人总结,我觉得这次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八个亮点比较突出。

  第一个,就是严格范围。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第二个,促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第三个亮点,包容审慎。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我们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第四个亮点,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五个亮点,均衡保障。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第六个特点,协同监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第七个特点是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最后一个亮点,就是法律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当然,这部法律的内容很广泛,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特点,我认为这八个方面的特点或者说是亮点,是我们理解电子商务法、实施电子商务法需要重点把握的。谢谢。

  [中新社记者]

  有关于个税法的问题。请问财政部的相关负责人,这次个税法修改的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请问财政部接下来将如何落实相关措施。谢谢。

  [程丽华]

  修改后的税法设立了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这一项政策平稳实施,我们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谢谢。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们发现,最近发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样的事件,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又是怎么样规定的?谢谢。

  [杨合庆]

  对于这位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我想首先在这里强调,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如果消费者受到了人身上的损害,第二个方面就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第三个方面,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四个方面,大家也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常委会这次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的关注,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需要在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个税在财政收入当中是越来越重要的税种,这次修改之后,我不知道在纳税人数上大概还有多少人以后会继续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是否担心税基的消减对未来的财政收入有影响?我们知道国内有一些声音,觉得直接税的改革应该有更快的节奏,不知道我们在这方面有没有下一步继续加快直接税改革的考虑?谢谢。

  [王建凡]

  谢谢彭博社记者的提问。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提高到5000块钱的减除费用标准,另外我们还设立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原来税法里面规定还有一些专项扣除的事项,当然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把六项都享受到,可能其中有。那么5000元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纳税人数和原来在3500元减除费用时相比,大幅度下降。刚才程部长给大家介绍了修改之后的纳税面,也就是我们的纳税人数占城镇就业者的人数由现在3500元的条件下,我们是44%的纳税面,将来要下降到15%左右,那么纳税人就大幅度下降了。

  当然,个人所得税在我们国家税收收入中虽然所占比重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但是在整个税收收入里面,去年的个税收入已经占到了8.2%,与以前所占的份额相比是有所提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收入水平也在提高,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改善收入分配的结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进入到个人所得税纳税者的行列,这也是发达国家走过来的一个经验,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的贡献今后可能还会有所上升。从改革的趋势讲,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要进一步推进。税制经过完善以后,无论是综合所得的范围,还是扣除的项目,以及其他的税收要素,我们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这有待于征管条件的改善,各方面的配套条件也应该与之相匹配。我相信个税应该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会逐步地迈向一个规范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将在筹集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毫无疑问,我们这几年在完善税制,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这是一个税制改革推动的方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包括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17%已经到16%,通过营改增,很多纳税人实现了减税。通过改革,增值税相对所占的比重,随着税制要素的改革也会有所调整。另外一个,我们推动其他直接税的改革,都有助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

  追问一个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这也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亮点,社会各界很高兴能看到以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都可以进行抵扣,但是我们也更关心这些项目将如何抵扣,请问税务机关,如何让这些得民心的举措具体落地。谢谢。

  [刘丽坚]

  刚才丽华部长已经谈到,下一步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规定,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大家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谢谢大家。

  [中国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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