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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财税〔2018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5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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